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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3-30 1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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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是否適用于非居民企業?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02 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開具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方已經注銷,相關支出應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03 企業在稅務機關的檢查中被發現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作為扣除憑證,應如何處理?
答: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如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04 境外公司給企業提供服務,境外公司無法開具發票,如何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答: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5 我公司與關聯企業共同購買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的方式,發票只能開給關聯企業,我公司應取得何種憑證進行稅前扣除?
答: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06 企業以前年度的支出因未取得憑證而沒有稅前扣除,在今年取得了符合條件的憑證,還能否稅前扣除?
答: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來源:中稅答疑